《关于启动202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逐条解读

这份文件是北京市2026年高新认定的具体操作指南。它明确了四个核心问题:什么时候报、谁可以报、怎么报、需要注意什么。


一、认定进度安排

原文: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5日(星期五)、7月17日(星期五)、9月24日(星期四)。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 文件给出了三个时间窗口。截止时间以“网上申报完成”且“纸质材料送达受理部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为准。
  • 企业如果选择某一批次,需要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填报、材料打印装订、递送到区里受理点的工作。

二、申报企业范围

原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解读

  • 文件明确了两种可以申报的情形。
  • 第一种是首次申报的新企业,只要在北京注册,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就可以申报。
  • 第二种是2023年通过认定、2026年证书到期的重新认定企业。文件对这类企业有一个前置要求:必须先完成“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才能提交认定申请。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1. 告知承诺制

原文: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1)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解读

  • 文件提供了一条简化申报路径:告知承诺制。
  • 企业选择这条路,操作步骤是:登录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承诺书→法人签字+盖公章→上传系统。
  • 选择这条路的好处是:不需要再上传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证书。这是2021年科技部发文推行的便利化措施,文件将其作为附件纳入本次通知。

2. 网上申报材料

原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解读

  • 文件列出了网上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共五类: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告知承诺制企业免交)、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文件要求这些材料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什么样的中介机构才算有资质,文件第五部分有详细规定。

3. 纸质材料要求

原文: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后不予退回。

解读

  • 文件对纸质材料提出了三个具体要求:份数是“一式两份”,装订方式是“左侧胶装成册”,盖章位置是“右侧骑缝处”。
  • 文件特别说明“提交后不予退回”,企业需要自己留存副本。

4. 受理部门

原文: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相关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

解读

  • 文件明确受理申报的部门是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相关园区管理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在附件2中列出。
  • 文件特别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受理范围做了详细列举,说明亦庄新城范围内的企业,由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四、年度报告、更名、异地迁入及账号信息找回

1. 年度报告

原文: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解读

  • 文件明确了一项持续性义务:已经拿到高新证书的企业,每年需要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 文件给出了明确的操作路径:登录高企认定网→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火炬统计调查→高企发展情况→填报。
  • 文件也写明了不履行这项义务的后果:累计两年不报,取消资格。

2. 更名及重大变化

原文: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

  • 文件规定了企业更名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变化时的申报义务:时效是“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方式是网上提交申请表并发送材料扫描件到指定邮箱。
  • 文件明确列出了四类需提交的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市场监管部门的变更通知、营业执照、旧的高新证书。
  • 文件对材料格式做了具体要求: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邮件中注明企业全称和联系方式。

3. 异地搬迁转入企业

原文: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

  • 文件明确了异地搬迁企业的高新资格处理方式: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 文件要求在系统内提交迁入申请,材料提交对象是“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
  • 文件除了要求提交迁入申请、新旧营业执照、迁移证明、高新证书外,还要求提供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等补充材料。

4. 信息找回

原文: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解读

  • 文件给出了账号密码遗失的解决方案:两种路径,一种是常规的“忘记密码”重置,另一种是当预留手机号已不可用时,通过“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渠道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中介机构的条件

原文: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解读

  • 文件对中介机构提出了四个硬性条件: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无不良记录;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占比不低于30%;职工总数20人以上;相关人员了解高新认定工作要求。
  • 文件还提供了查验中介机构资质的官方渠道: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注协网站查询;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对税务师事务所,文件给出了一项量化标准:信用积分不低于200分。
  • 文件明确了责任: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和中介机构都需要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不实要承担责任。

2. 审计报告赋码要求

原文: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解读

  • 文件对审计报告提出了一项具体的技术要求:必须“赋码”。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每页右下角要有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首页要有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
  • 文件也告知了企业查验方式:登录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码,可以查验报告的真伪。
  • 文件明确:没有赋码的报告,不予受理。这是一条硬性规定。

3. 中介机构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原文: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解读

  • 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附带四类附件: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当年任职职工名单。
  • 职工名单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标注证书编号。

4. 研发费用归集

原文: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解读

  • 文件要求企业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也就是专门记录研发支出的台账。
  • 文件强调了一个关键点:研发费用辅助账、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这三组数据必须一致、客观、准确。

5. 事中事后监管

原文: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解读

  • 文件明确了监管方式: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三种。
  • 文件区分了两个阶段的处理:受理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不予受理;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并公告。
  • 文件规定了一个重要的限制:无论什么原因被取消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 文件明确了弄虚作假行为的后果: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6. 其他说明

原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解读

  • 文件告知了官方信息发布的唯一渠道: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所有结果以网上公示为准,不单独通知。
  • 文件做了风险提示:市认定小组没有授权任何机构从事高新认定的培训或代理申报。
  • 文件提供了异议反馈渠道:邮箱和电话。提出了反馈的具体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提供证据材料,实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