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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了港口整体收费水平,目前我国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整体水平低于周边国家、远低于欧美国家。《办法》对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等政策相关精神以及2024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延续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并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考虑到《办法》中涉及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已于2023年修改,《公告》明确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将公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单位,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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